中国半岛体育- 半岛体育官方网站- APP下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

2026-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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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用以支付赎回款项。(3)巨额赎回价格与款项支付:订明巨额赎回价格的确定及款项支付的时间。(4)巨额赎 回的报告与公告:订明巨额赎回发生时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公告。(5)不可抗力及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情 形。10、申购和赎回费用:订明申购、赎回费用的标准。说明申购、赎回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由申购人、赎回人 承担。六、基金的托管说明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 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 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七、 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决策、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一)投资目标例如,说明投资目标是为投资者减少和 分散投资风险,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并谋求基金长期投资收益。(二)投资范围说明基金只能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具,其中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三)投资决策订明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的 决策依据、决策程序。(四)投资组合说明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资产总值的80%;订明 股票、债券的投资分别在基金资产中的拟占比例;订明选择不同证券构成投资组合所依据的原则。(五)投资限制列 明依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的投资事项。八、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一)基金发起人的 权利列明《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规定的权利,例如申请设立基金等。(二)基金发起人的义务列 明《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规定的义务,例如:公告招募说明书;在基金设立时认购和存续期间持 有符合规定比例的基金单位;基金不能成立时及时退还所募资金本息等。九、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一)基金管 理人的权利列明《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规定的权利,例如运用基金资产、获得管理人报酬、依照有 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等。(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具体列明《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规定 的义务,例如:1、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动作基金资产;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 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 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4、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5、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6、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 位每份资产净值;7、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8、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9、按规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 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1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12、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 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13、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14、参加基金清算小 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5、在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16、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17、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18、其他义务。十、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列明《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规定的权利,例 如:获得基金托管费;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等。(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列明《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 有关规定所规定的义务,例如: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 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3、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托管的资产 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帐户,独立核算,分帐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帐户设置、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4、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 合同及有关凭证;6、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帐户、银行帐户等基金资产帐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 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或基金单位价格;9、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10、建 立并保存基金持有人名册,并负责基金单位转让的过户和登记;11、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和记 录等15年以上;12、按规定制作相关帐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13、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者有关规定向基 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14、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 5、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 管理人;16、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17、基金管理人因 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18、其他义务。十一、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一)基 金持有人的权利列明《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规定的权利,例如:取得基金收益;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监督基金运作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等。说明每份基金单位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二)基金持有人的义务列明《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规定的义务,例如:1、遵守基金契 约;2、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十二、基金持有人大会订明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召集方式、通知、出席方式、议事 内容与程序、表决、公告及其他相关事宜。(一)召开事由订明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事由或情形。(二)召集方式 订明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及召集方式。例如: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 的情况下,应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主要发 起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三)通知订明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四)出席方式 订明基金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例如:现场开会或书面开会的方式,如采取书面开会的方式应说明是否需事先报告 中国证监会。(五)议事内容与程序订明基金持有人大会的议事内容和程序。(六)表决订明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形 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等。例如:基金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单位有一表决权,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经出席会议的 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说明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七)公告订明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证监基字[1997]3号各有关证券经营机构:为贯彻落实《证券投 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保障证券投资基金规范、有序、健康的发展,保护基金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根据《暂行办法》制定了四个实施准则,分别为第一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的内容与格式 (试行)》、第二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第三号《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 格式(试行)》和第四号《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试行)》,现予发布,请认真遵照执行。《证券投资基 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一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一、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 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二、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基金),基金发起人或者由基金发起人委托的基金主要发起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订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以下简称基金契约)。三、基金契约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订立基金契约。四、基金契约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或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本准则规定的 内容,并应符合本准则规定的格式。五、在不违反《暂行办法》和本准则的前提下,基金契约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约定本准则规定内容之外的事项。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当事人确不适用的,经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后,当事人可作出合理调整和变动。六、凡对基金契约当事人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无论本准则是否作出规定,当事人均应在基金契约中订明。七、本准则规定的基金契约内容与格式包括:(一)基金 契约封面(二)基金契约目录(三)基金契约正文1、前言2、基金契约当事人3、基金的基本情况4、基金单位的 发行5、基金的设立与交易安排6、基金的托管7、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决策、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 8、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9、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10、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11、基金持有人的权利 与义务12、基金持有人大会1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14、基金资产15、基金资产估值 16、基金费用与税收17、基金收益与分配18、基金的会计与审计19、基金的信息披露20、基金的终止和清 算21、违约责任22、争议的处理23、基金契约的效力24、基金契约的修改和终止25、其他事项26、基金 契约当事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地、签订日八、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和修改。九、本准则自公布 之日起实施。基金契约封面基金契约封面应标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的字样。封面下端应标明订立基金契约应 事人名称的全称。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基金契约,必须标有“送审稿”显著字样。基金契约目录基金契约目录自首页 开始排印。目录应列明各个具体标题及相应的页码。基金契约正文一、前言(一)载明订立基金契约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例如:1、订立基金契约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 作;2、订立基金契约的依据是《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3、订立基金契约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 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二)说明基金由发起人依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发起设立。说明中国 证监会对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基金没有风险。说明基 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三) 说明基金契约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四)说明基金投资者自 取得依基金契约所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二、基金契约当事人列明基金契约当事人 的主要情况。例如,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成立时间、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组织形式、实收资本、存 续期间等。(一)基金发起人(二)基金管理人(三)基金托管人三、基金的基本情况(一)基金名称(基金全称) (二)基金类型(例如契约型开放式,契约型封闭式)(三)基金单位发行总份额(四)基金单位每份面值和发行价 格基金单位每份面值为人民币1元。(五)基金存续期限自基金成立之日至基金终止之日。四、基金单位的发行说明 任何与基金单位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单位。(一)基金单位的发行时间、发行方式(例如上网 发行)、发行对象。(二)基金单位每份发行价格××元,其中每份面值为1元、发行费用为××元。(三)基金发起人 认购的份额(四)基金单位的认购和持有限额订明封闭式基金投资者认购和持有的数额限制(例如:认购数额为10 00份的倍数;最低数额、最高数额);开放式基金投资者首次认购和持有的数额限制。五、基金的成立和交易安排 (一)基金成立的条件说明基金成立的条件,并说明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 (二)基金不能成立时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三)基金成立后的交易安排如为封闭式基金,说明其成立后可以根据 《暂行办法》的规定申请上市及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拟上市时间。如为开放式基金,订明其成立后申购与赎回的下 列事项:1、申购和赎回场所:列明申购和赎回场所。2、申购和赎回开始日:说明自基金成立××日起开始申购和赎 回。3、申购和赎回申请方式:说明基金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理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的方式,例 如,书面申请。4、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例如,说明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理机构应以收到申购或赎回申请的 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5、申购和赎回数额:订明有关基金申购、赎回的数额约定(例如:基金申购、赎回的 最低数额;申购、赎回数额为1000份的倍数)。说明基金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单位赎回。6、申 购和赎回价格:例如,说明以申购申请日的前一日或赎回申请日的后一日基金单位每份净资产价值为基础计算每份基 金单位的申购或赎回价。7、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订明申购和赎回款项的支付方式及赎回款项的支付期限,并说明 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以申请赎回的基金持有人(赎回人)为受款人,将赎回款项支付给赎回人。8、赎回后 的变更登记:说明基金持有人进行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及时办理变更登记。9、赎回款项延期支付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说明出现巨额赎回、不可抗力以及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情形,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后可延迟支付赎 回款项。(1)巨额赎回的发生:订明巨额赎回发生的情形。例如:在一个营业日的基金单位赎回价金总额扣除当日 申购基金单位价金总额的余额超过依《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规定的比例所应保持的现金及国债总 额,即发生巨额赎回。(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订明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例如:出现巨额赎回的情况,基金管 理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后,暂停计算赎回价格,延期支付赎回款项,并以合理方式处理基金资产,以筹措足够资

  一基金契约封面二基金契约目录三基金契约正文1前言2基金契约当事人3基金的基本情况4基金单位的发行5基金的设立与交易安排6基金的托管7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决策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8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9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10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11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12基金持有人大会1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14基金资产15基金资产估值16基金费用与税收17基金收益与分配18基金的会计与审计19基金的信息披露20基金的终止和清算21违约责任22争议的处理23基金契约的效力24基金契约的修改和终止25其他事项26基金契约当事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地签订日八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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